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 :次
济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怎样办理,怎样申请公司简易注销?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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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点击阅读原文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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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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