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开发票
(1)企业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可登录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提交申请信息或直接填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的具体资料请看苏州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业务-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专用发票代开”。
(2)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专用发票)。
2、发票领用及开具
(1)企业领用发票需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用。
(2)新办企业如需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先到税局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
(3)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先到税局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
(4)企业当月发票限量不足使用,可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
(5)企业领用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衔头发票印制费用由申请印制企业和印刷企业结算。
温馨提示
(1)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