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 :次
大改!时隔11年!
《发票管理办法》再次大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又要修订了,刚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最新的征求意见稿。
我们重点关注一下这几处修改:
1、根据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此次修改统一将《办法》全文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2、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增加发票类型内容。
3、增加发票赋码的管理内容。明确发票“赋码规则”相应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以保证发票赋码的唯一性。
4、根据“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修改为“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
5、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此次修改在“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
6、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改变原来单纯依据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发票核定的局限性,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级别”,增加“风险级别”作为发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以此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
由此可见,新《发票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身份验证和风险控制,发票的监控将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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