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股东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人数限制?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可以。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再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可以。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答:不是。新《公司法》删除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限制规定。
5.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吗?
答:可以。
6.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答:《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7.年纪太大或不识字的人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
答: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限制老年人或不识字的人作为公司股东除非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答:《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股东催缴失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股东内部互相转让,转让方转让部分股权,股东不发生变化,该业务属于变更登记还是备案事项?
答:由于上述情况并不产生股东变更,只需将股东的最新持股权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因此,该业务不属于变更登记,属于备案事项。
11.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还没实缴也没到期的出资额,应由转让前股东缴纳还是转让后的股东来缴纳?
答:《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2.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答:《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时的其他股东同意权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13.股权转让的股权涉及出资不真实怎么办?
答:如果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且出资期限在转让时已届满的股权的,若转让人实际未出资或出资不真实,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对足额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免责。
济南代办营业执照代理--主营业务
诚贯代理记账
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
执照注销、股权转让、疑难核名、审计验资
税务筹划、公司转让、食品许可、医疗器械
政府补贴申请、各类经营许可证
联系我们--专业帮办
济南代办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电话:
张经理:18340000018(微信同号)
张经理:1866012136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