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6-06-28 浏览 :次
我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本年6月5日预收全部货款,货物于7月2日正式发出交付。请问该笔销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你公司应于货物实际发出日期7月2日确认该项收入纳税义务。
我们公司今年1月1日将一处闲置厂房出租,租期3年,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0万元。我们公司应如何确认这笔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当年12个月内均匀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你公司可将120万元租金在当年12个月内均匀确认,每月确认收入10万元,而非收款当日一次性确认。
我们公司今年2月20日收到合作企业捐赠的一批生产设备,捐赠协议于当日签订,设备于3月1日运抵公司并完成验收。我们公司应在何时确认这笔接受捐赠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你公司虽2月20日签订捐赠协议,但设备3月1日才实际运抵并验收,因此应在3月1日确认这笔接受捐赠收入。
我们公司今年1月1日购买了一批3年期国债,票面年利率3%,每年12月31日付息。我们公司应在何时确认国债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每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你公司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确认当年的国债利息收入,且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以扣除。
您好,被投资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宣告分配我公司2024年度股息红利5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到账日为4月10日。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确认该笔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你公司应在3月15日确认该笔股息红利收入,而非实际收到款项的4月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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