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6-06-28 浏览 :次
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员,残疾人也实际在岗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不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政策适用于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企业。你公司安置残疾人虽实际在岗,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我单位招用残疾人员,想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发放工资方面是否有要求?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我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安置了残疾人员,能否适用该政策?
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我单位接受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不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接受劳务派遣残疾人的企业支付派遣单位的工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我公司有研发费用,同时安置残疾人员,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政策?
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需注意,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明码标价支付及信息安全
服务出问题全程跟进
报账出错全额赔付
让您的财产安全又保密
服务全程进行信息化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