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3-01-01 浏览 :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需要什么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者怎样办理?济南营业执照办理电话:18340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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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附件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 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 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 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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